学位〔201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尽快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实施细则。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对照各自情况,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为平稳过渡,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各单位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可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
附件: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doc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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