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教〔2017〕403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奖励我省近年来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第151号令)和《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陕政办发〔2012〕122号),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决定开展陕西省2017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陕西省2017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涵盖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二、申请主体要求
(一)个人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应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研究和实践过程,做出主要贡献。
(二)单位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该成果应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安排人员主持方案设计、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条件保障。
(三)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由成果主持单位或成果主持个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三、奖项设置与申报限额
(一)奖项设置。
陕西省2017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拟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3个等级。设奖总数不超过200项(军队院校获奖数量另计)。
(二)申报限额。
请各高校按规定的限额(见附件1)申报。现任学校领导(包括校长助理)牵头成果的推荐数量,严格控制在学校申报限额的30%以内。
四、评审工作
(一)评审原则。
1.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着重考察成果的适用性、创新性、导向性和示范性。
2.分类指导、统筹协调的原则。兼顾不同地域、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成果。
3.向教学一线倾斜的原则。优先奖励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和实验实践教学,以
及在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所取得的成果。
4.优先考虑培养国家和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符合陕西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需求高素质人才的教学成果。
(二)评审流程。
教学成果奖励评审流程分为评前公示、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
评审工作开始前,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项目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示10日;评审工作结束后,获奖结果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示10日。
(三)评审组织。
成立陕西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照教育部和省上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提出获奖名单与奖励等级建议,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由评审委员会裁定。
五、具体安排
详见陕西省2017年本科(研究生)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见附件2、3)。
联 系 人: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何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