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表编排是学校教学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着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为确保全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行,建立合理而稳定的教学秩序,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课表编排原则
1.科学性原则。课表编排应以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为依据,不得随意改变课程设置、开课学期和学时数。在具体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特点、上课效果、师生的身心健康和学生的接受能力,尽可能合理编排课表。
2.时效性原则。课表编排具有很强的时间限制,任何环节的拖延都会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必须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表编排。
3.统筹性原则。课表编排时要充分考虑公共课和专业课、必修课和选修课、理论课和实践课以及授课时序等各方面的情况,同时要兼顾教师情况、学生数、教室及实验室容量和位置等与教学有关的各种信息,尽可能做到教学资源合理配置。
二、课表编排程序
1.各学院(部)严格依据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制定各年级各专业下一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并明确计划中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学分、学时、开设学期等相关信息。
2.教务处审核各学院(部)教学执行计划。审核完毕后,向各学院(部)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
3.各学院(部)根据下达的教学任务,落实任课教师、安排合分班和确定教师对教学资源配置的要求,核对无误后打印教学任务书,由分管教学主任审核签字后报送教务处。
4.教务处统一编排课表。
5.各学院(部)指派专人认真核对编排完成的课表。主要核对课表是否与原下达的教学任务学时、班级相符,任课教师的信息是否正确,教师、教学场地是否冲突,教学场地是否符合教学要求等信息,并将核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教务处。
6.教务处将定稿后的课表报教务处处长批准后正式公布实施。
7.每学期开学前,由教务处负责通知教室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责任,做好教学设施等保障工作;由各学院(部)负责通知教师和学生,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
8.新学期开学后第一周(新生第一周以实际周次为准)为课表试运行周,在此期间发现课表有不适之处时,各学院(部)应及时与教务处联系进行调整。课表正常运行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
9.新学期第二周,各学院(部)根据教学运行情况填报“教学执行计划”,一式三份,一份报教务科,一份学院(部),一份任课教师留存。
三、课表编排注意事项
1.关于落实任课教师: 各学院(部)因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时,应及时上报教务处。在落实任务时,专业主干课程应尽量安排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无特殊要求,原则上不安排脱产进修、读硕、读博的教师承担课程的主讲任务。
2.关于合、分班:不同层次学生的相近课程或课程类别、学时、学分不同的课程,不允许合班上课;理论课授课原则上不拆分自然班级,部分公共课、选修课实行大班上课,任课教师不得自行拆分班或合班。
3.关于上课时间和地点:对有特殊任职或有重大疾病的教师,可以按其要求特殊排课;其他任课教师一般不考虑其特殊要求。排课时,优先保证学生在前后两大节之间不变更教学场所。
4.关于调课:课表排定后,全校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原则上不得调整。课表正常运行后,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